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24,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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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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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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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21至│20    │20000 │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1ND0074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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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遠雄自貿港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0至│6     │6000  │
│    │原名:遠翔空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83ND07777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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