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25,201006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25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運證券 │02Z00000000000│1   │1000  │
│    │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