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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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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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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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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19033-0 │1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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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27931-8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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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38688-0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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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中和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50228-0 │1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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