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298,2010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正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298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001 │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仁│99年2月21日 │94,200元          │JAA0000000│
│    │      │愛分行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