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308,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陶亞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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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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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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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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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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