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耀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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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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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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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盛資科股份│第一商業銀行│98年12月31日│70,325元 │BA0000000 │
│ │有限公司 │南京東路分行│ │ │ │
│ │李後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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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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