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1336,2010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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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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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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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00-0 │1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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