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9,除,703,201006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
│附表:                                                     99年度除字第703號│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甲○○│花旗(台灣)商業銀│98年8月26日 │20,000元          │0000000 │
│    │      │行營業部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