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勞再易,10,201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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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
再審原告 謝諒獲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欣怡間給付薪資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確定判決所為不利再審原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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