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467,20110906,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4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博學
王堉苓
王唯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芬(原名林詩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博學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堉苓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唯丞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伍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