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8896,2011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保秀(即陳美琪之繼承人)

陳秀芬(即陳美琪之繼承人)

之1
陳伯賢(即陳美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貳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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