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233,201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233號)(一) 、債務人林金鐘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3日止累計444,954 元正 未給付,其中117,236 元為消費款;
324,118 元為循環 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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