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453,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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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幼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453號)(一)、債務人魏幼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Card。
債務人至100 年8 月25日 止累計84,874元正未給付,其中39,007元為消費款 ;
42,267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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