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修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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