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580,201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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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華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9580號)(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 月13
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
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田華生於民國93年1 月5 日,向聲請人申請圓夢卡,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圓夢卡申請書所
載;
查債務人前參加銀行公會95債務協商,自95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新臺幣50,721元整,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未償。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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