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68,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意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正芬(原名陳張正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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