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672,201109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6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响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依新臺幣壹拾玖元計算之違約金,及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