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16,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鍾秀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述祖
丁原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述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林述祖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原珍清償之。

三、債務人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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