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19936,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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