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157,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號2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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