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217,2011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玉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藝界人生傳播有限公司、莊政博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相對人莊政博個人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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