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254,201109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泉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彩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同彩綢抑或周彩綢)。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正面影本(影本須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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