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295,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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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代 理 人 王寶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玉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即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陳玉珠已於民國95年9 月1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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