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促,20407,2011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段鍾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伍拾柒元之計收違約金,應計付違約金最高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陸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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