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渥然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竹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圓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利息按年息10% 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社區住戶規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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