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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563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私立華廣美工設計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張虔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子暢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北小聲字第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停止執行,曾提存新臺幣38,350元,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148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訴訟已終結,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為證。
二、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82號及100年度取字第504號卷宗審核,本件提存物業經相對人陳子暢聲請強制執行,並於100 年8 月29日具領完畢,是本件提存物既已不存在,即已無從返還聲請人。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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