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司,227,2011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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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皇資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真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李國剛(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為皇資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皇資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

又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如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則為同法第11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皇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皇資公司)滯欠90、91、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91年1期營業稅共4筆,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9,737,597元,已由本局分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在案,嗣該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7月9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17510號函廢止登記,是該公司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職務,惟皇資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黃德聰於99年11月26日死亡,而黃德聰之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皇資公司顯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選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任清算人,致聲請人營業稅繳款書無從對之送達,以及該公司致欠稅捐之強制執行及稅捐保全無從進行,茲為送達上開文書及欠稅清理之必要,聲請人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選派新東南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㈠相對人皇資公司經臺北市政府於99年7月9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93717510號函廢止登記,皇資公司章程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又皇資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黃德聰已於99年11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黃馨瑩、黃馨婷、黃馨如、黃月鳳、姜志賢、蘇姜愛珠等等均已依法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已送達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畫面、本院100年3月1日北院木民科貞字第1000002433號函、臺北市政府100年2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081431600號函、皇資公司章程、黃德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暨死亡登記申請書查詢清單、黃德聰二親等內親屬資料暨繼承系統表、皇資公司及黃德聰暨其親屬之戶籍、財產及所得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皇資公司91、9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皇資公司91年1期營業稅核定相關資料、皇資公司93年至9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02號、93年度偵字第10272號、94年度偵字第8082號檢察官起訴書、皇資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董事、股東名單、林真真及李國剛之戶籍、財產暨所得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是為處理皇資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皇資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按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為公司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是清算人依公司法第84條規定進行清算事務時,雖不已具備專業會計專長為限,惟法院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時,仍應審酌清算人是否具有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倘清算人並不具備處理公司事務之專業智識能力,若逕將選派為公司清算人,則對於公司股東之權益,不免產生損害,且將有害於國內經濟秩序。

查李國剛為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鎂公司)負責人,而林真真為皇資公司前任唯一董事,二人於89年起,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由歡鎂公司與軍華公司、巨歷公司、皇資公司互開不實發票,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及逃漏營業人本身稅捐涉犯詐欺等犯罪行為,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1月22日以97年度重訴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壹年拾月確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主張:林真真為皇資公司之前任董事,李國剛與林真真共同以不法方式幫助皇資公司逃漏稅捐,是故二人對於皇資公司之事務應有相當認識之情形,認為其具有正常智識及處理該公司清算事務之能力,茲選派林真真、李國剛擔任相對人皇資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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