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婚,465,201109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465號
原 告 余可芳
被 告 王永錩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已於100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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