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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年度繼字第五五五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明賢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二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一○○年度繼字第八○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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