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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楊志培
楊志祥
楊志堅
楊秋霞
被 上訴人 張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代位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442條第2項同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楊志培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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