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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89號
原 告 朱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秋煌間因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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