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建,267,201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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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7號
原 告 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源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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