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建,270,201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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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0號
原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第29條約定:工程若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在卷,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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