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建,281,2011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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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81號
原 告 三佳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福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鈴毓
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
被 告 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所定鋼架單價等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依上開工程合約通則第8條約定,本合約內容倘有爭執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工程合約在卷足稽。

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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