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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曾雅萍即社團法人台北市台灣身心靈促進協會之清
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清算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五、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經董事會議決議審查通過之議事錄。
六、補提載明清算人住居所、就任日期之願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七、請提出已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八、選舉清算人之會員大會出席人員出席簽章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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