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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高美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董事長,為配合私立學校法之修正,教育部以該部98年4月8日台技(二)字第0980053845號函發佈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參考範例,命各私立學校配合完成捐助章程之修訂,該財團法人乃配合辦理,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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