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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詹德隆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華人福傳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天主教華人福傳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主教華人福傳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9年10月7 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9年9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7冊第45頁第2873號)。
為維持財團成立之目的,乃提請第1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基金會捐助章程,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云云。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100年6月10日函請聲請人之主管機關表示意見,經內政部於100年6月16日以台內民字第1000121841號函,函覆建請聲請人修正補充變更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聲請人爰於100年8月15日提請第1屆第4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變更章程如附件,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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