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116,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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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雪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附表:
(一)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有無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若有,其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於斯時
所提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及兩者間未能成立債務清償前
置協商之差距各為何?
(二)提出100年度之執行業務所得資料。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說明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所載投資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生豐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月冠餐坊之股份是否仍為
聲請人所有?如是,應提出所持股之股數、各該股票目前
之市值及各該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若聲請人已出售其所
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聲請狀中並未表明有於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中所載
,聲請人曾任虹蜜鮮孊行之負責人,是聲請人應說明於聲
請更生前五年內有無從事營業活動、營業地點及平均每月
營業額多少,並請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
資料及報稅證明(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
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六)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
達之日後。
(七)聲請人所陳報受其扶養之人即其父黃高松、母陳風英、子周鼎雅及周彥霖部分:
⒈聲請人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未列有受扶養人之扶養
費用,前開受扶養人是否有受他人扶養?扶養費用之來
源為何?
⒉聲請人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其他兄弟姊妹有無扶養黃高
松及陳風英,並請檢附:
⑴聲請人其他兄弟姊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受扶養人黃高松及陳風英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
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
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
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⒊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於其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所載
投資松園聯合企業有限公司之股份是否仍為其等所有?
如是,應提出所持股之股數、各該股票目前之市值及各
該投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若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已
出售其所持有各該公司之股份,則請提出各該出售之相
關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受扶養人周鼎雅及周彥霖於各金
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⒋聲請人之所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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