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118,2011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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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朱胤閔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書證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件:
一、聲請人98年度及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5年內及現有工作內容及薪資狀況(包括有無兼職),及其他收入來源(具體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之全戶戶籍資料、98、99年度及1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受扶養人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更生前2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六、按聲請人陳報必要支出說明書所載租金支出每月6,000元,租賃標的為何?並提出支付房租之依據與證明(如繳租收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
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一併說明如何分擔費用並列明計算式。
七、聲請人曾經失業之期間、原因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
八、聲請人若有保險,提出投保人壽保險之保險單影本,並表明該保險契約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年金收入等具體情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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