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119,201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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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明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有如附件所示之相關資料文件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附件:
一、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所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並提出與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又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協商還款方案之原因,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何以無法接受債權銀行所提供180期、利率0%、每期還款新臺幣24,059元之協商還款方案之原因。
二、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三、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4,331,000元,請詳加說明其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四、聲請人及其配偶羅明珠、子女李凱中、李曉陽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人及配偶羅明珠之98至99年度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
六、陳報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於前2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又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此部分,務必請陳報具體證據以資證明);
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例如:租賃契約以及給付出租人租金之資料)。
並陳報聲請人自98年1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及配偶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九、聲請人與配偶如何分擔家計及對受扶養人扶養費用之負擔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說明已成年之李凱中、李曉陽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每月扶養各支出5,000元及學雜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2年(即自98年9月23日起至100年9月2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
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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