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消債更,43,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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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力郡
(原名陳秋鶴)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薪資證明(薪資證明請表明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包括工資、津貼、福利金、獎金及其他經常性給付)。
二、釋明前配偶簡慶吉外之扶養能力。
三、提出張妤鍹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工作證明及薪資證明(如尚在就學,請提出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十六年至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勿以影本代替)。
四、臚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含膳食、交通、醫療、扶養費、租金)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於九十六年一月間車禍後,是否經醫囑休養,如是,休養期間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診斷證明。
六、陳明九十九年十一月前是否經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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