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監宣,221,2011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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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謝桂英
相 對 人 許世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許世凱之配偶,相對人罹患急性敗血症,致無法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宣告其為監護宣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等件為憑。

二、按監護之宣告,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603條與第624之1條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於100年6月22日受理本件聲請後,即於100年7月13日行文聲請人於10日內陳報司法精神鑑定指定醫生之醫院,該文已於100年7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因欠缺當事人協力而無法勘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態,自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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