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022,2011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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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劉孟承
劉亦芯
兼前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本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是如與被繼承人不具前揭關係之人,自對被繼承人之財產並無繼承權可言。

二、查聲請人劉孟承、劉亦芯為被繼承人郭國瑞之外甥、外甥女,而聲請人劉本昌為被繼承人之姊夫,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渠等間並非民法第1138條各款之親屬關係,自無繼承權可言,是聲請人之主張,即應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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