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306,201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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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黃盧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盧信義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去世,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而為本件聲請等語。

查被繼承人盧信義生前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大同區○○○路○段17號2樓,依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即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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