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繼,1332,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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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徐信華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美芳(女,民國30年12月10日生,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路1段35巷7弄2號)於民國100 年7月1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上開6 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美芳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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