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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繼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麥屯
代 理 人 陳黃堂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光潔之子,被繼承人李光潔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大陸地區之繼承人,為此依法聲明聲明繼承。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向本院聲明繼承被繼承人李光潔之遺產,並經本院以 99 年度聲繼字第 5 號准予備查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
聲請人對於已經准予備查之事件,重覆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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