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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繼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韓秀
代 理 人 黃王美祝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韓林之弟弟,韓林於民國100年6月27日死亡,聲請人為其大陸地區繼承人,為此檢具相關文件聲明繼承云云。
二、查被繼承人韓林於100年6月27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固據提出經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公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證明其為被繼承人韓林之弟弟。
惟查,被繼承人韓林之父母為韓之嚴、韓慈氏,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而聲請人之父母為韓复友、韓李氏,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可憑。
是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尚不足以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韓林為兄弟關係,對於被繼承人韓林有繼承權,故其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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