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347,2011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47號
異 議 人 張昭儀
相 對 人 東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仲伯
相 對 人 蔡真真
蔡世祿
蔡黎明
李金環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100)取字
第1547號函所為否准其聲請取回本院98年度存字第398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提存所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一百)取字第一五四七號函所為否准異議人取回提存物之處分,應予撤銷。
本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三九八六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無記名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乙張(存單號碼:E082104)、新臺幣伍佰萬元乙張(存單號碼:H037797)、新臺幣壹佰萬元乙張(存單號碼:D106254)及現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合計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准予由異議人領取。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本院98年度存字第398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物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無記名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及現金新臺幣20萬元(下稱系爭提存物),准予由異議人領取,及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47號駁回異議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981號駁回抗告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34號駁回再抗告裁定業於100年5月13日確定,詎異議人於100年6月9日以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聲請取回系爭提存物,竟遭本院提存所以異議人所為聲請核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為由,而以100年6月23日(100)取字第1547號函否准異議人領回系爭提存物之聲請,爰依提存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因免為假執行而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其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
因免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預供擔保,而有前款情形。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其請求取得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亦同。
假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經和解或調解成立,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而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
依法令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
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
前項聲請,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
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提存法第1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異議人前以其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本院以99年度審司聲字第531號受理,並於99年4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文到25日內就相對人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上開通知分別於99年4月14日、同年月16日送達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返還系爭提存物,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本院98年度存字第3986號擔保提存事件,系爭提存物准予由異議人領取,及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47號駁回異議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981號駁回抗告裁定、最高法院11年度台抗字第334號駁回再抗告裁定業於100年5月1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363號裁定、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10147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981號裁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34號裁定暨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足憑,是異議人本於前揭確定裁定於100年6 月9日以取回提存物聲請書聲請取回系爭提存物,應認已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還確定」之要件,其所為返還系爭提存物之聲請,自屬適法,是以,本院提存所為駁回異議人取回提存物之聲請,容有未洽。
異議意旨指摘本院提存所100年6月23日(100)取字第1547號函所為否准取回系爭提存物之處分不當,求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撤銷原處分,並准異議人領回系爭提存物。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