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60,201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黃種威
相 對 人 全球專利智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衛理文智慧
財產權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冏吾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7年度全字第557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一二三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捌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登錄)公債九十八年度甲類第六期(A98106)債票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76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80萬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乙類第3期登錄債票為擔保,並經本院以97年度存字第312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該債票到期日已近,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5576號民事裁定、本院97年度存字第3123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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