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聲,561,201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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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公業福德爺
特別代理人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0年度抗更(一)字第5號裁定以神明會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業務職掌為由,因而選任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為第三人鄭敏輝聲請拍賣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4小段190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惟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僅係依上開條例受理神明會及祭祀公業之土地清理申報,並僅於形式審查,而不作實質審查認定,申報人所檢附表件如經形式審查無誤,即辦理代為公告徵求異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核發予申報人神明會會員名冊或派下全員證明書,惟該核發之名冊及證明書並無確定私權效力,倘會員、派下員或相關利害關係人等如認有私權爭議,亦應逕向法院起訴辦理,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係行政機關,無權調查聲請人之會員或派下員及管理人。

又聲請人目前係屬臺北市尚未完成土地清理之土地所有權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目前就聲請人之會員或派下員並無資料可稽。

而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所有權人為聲請人,管理者為周永崇,並登載國防部有土地使用權。

另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00年8月31日備工土獲字第1000011882號函亦載明系爭土地係由國軍於39年4月14日辦理價購,惟因故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足見系爭土地目前確為國防部軍備局使用無疑。

再者,臺北市信義區公所目前並未收受辦理聲請人派下員或會員之土地清理申報案,於聲請人會員或派下員怠於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行使請求權之際,系爭土地有國防部軍備局積極主張使用權屬,則由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主任陸軍少將擔任聲請前開拍賣系爭土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誠屬適當。

爰聲請裁定改選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100年8月31日備工土獲字第1000011882號函為證。

惟本院審酌聲請人係屬社團性質之神明會,為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業務職掌,聲請人之各類狀況與其餘若干利害關係人等相較,核屬較為熟稔,由其繼續擔任聲請人之特別代理人復無不便利之情事,且國防部軍備局就系爭土地既有土地使用權,則難免有利害衝突之疑慮等情,從而認本院前以100年度抗更(一)字第5號裁定,選任現任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黃呂錦茹為前開拍賣系爭土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較足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之維持,應屬適當。

聲請人以前揭事由,聲請改選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主任陸軍少將擔任前開拍賣系爭土地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洵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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